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令第2号),建立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准入制度,加强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管理,现将《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二000年九月十四日
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爆破器材(以下简称民爆器材)经营企业行为,加强民爆器材流通管理,根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民爆器材经营实行准入制度,对民爆器材经营企业(含生产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统一审核和颁发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凭照)。
未取得经营企业凭照的单位,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民爆器材经营活动。
第三条 民爆器材经营资格的审查,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制度。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全国民爆器材经营企业资格的审查及其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民爆器材经营企业资格的初审、申报、年审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申领经营企业凭照,应当具备《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凡具备条件,拟经营民爆器材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申请表》(一式三份,内容及格式见附件)。
经国防科工委审批盖章的《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申请表》,由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各保存-份。
第六条 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民爆器材经营企业布局进行统筹规划,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 30日内作出初审结论。
初审合格的,附书面意见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初审不合格的,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七条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拟经营民爆器材的,可直接向国防科工委提出书面申请, 并填写《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申请表》(一式二份)。
第八条 国防科工委在收到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后,30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审查合格的,由国防科工委发放统一印制的经营企业凭照,并予以公告;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通知申报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直接向国防科工委提出申请的,经审查合格后,由国防科工委颁发经营企业凭照;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通知申请者。
第十条 经营企业如变更经营企业凭照内容的,应当更换经营企业凭照。更换经营企业凭照程序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民爆器材经营企业进行年审, 并将审查结果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十二条 经营企业凭照只限本企业使用,不得涂改、伪造、冒用、转让、租借。
第十三条 企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工委吊销经营企业凭照:
(一)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
(二)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
第十四条 现已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经营的企业,应依照本办法重新规范、清理。符合规定的,由国防科工委颁发经营企业凭照。
第十五条 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征得国防科工委同意后予以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申请表》
附件:
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填写要求
1、本申请书要逐项认真、正确、全面填写,字迹工整,一律用碳素墨水书写或打印,不得涂改。
2、本申请书中填不下的内容,可另附纸张加以说明。
3、本申请书所附的材料(或复印件)必须真实、齐全、清晰。
二、所附材料
1、库区1/2000地形测量缉私邻距离图。
2、库区1/2000库区建筑(包括消防、避雷设施)平面图。
3、安全储存许可证复印件。
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全称)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电报挂号
企业类别 主管部门
企业性质 法人代表
注册资金 流动资金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颁发营业执照部门
铁路危险货物到站
申请经营民用爆破器材品种 销售和服务 范 围
备 注
简 要 说 明
简要说明经营情况(包括经营历史、现状、经营品种、数量、供应范围及对象、主要进货渠道、经营服务模式等)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公 章)年 月 日
所在地区公安部门意见 (公 章)年 月 日
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公 章)年 月 日
国防科工委民爆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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