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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民爆器材流通企业库房设施工程建设适用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anfang | 时间:200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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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工爆「2001」 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做好民爆器材专项整治及治爆缉枪专项治理工作,国防科工委于200l年5月21日在北京召开了民爆器材流通企业库房设计安全规范专家会议,与会专家和代表认真讨论了目前民爆器材流通企业库房现状,对流通企业库房设施工程适用标准问题进行了对比分析。根据专家组意见(见附件),经研究,现将民爆器材流通企业仓库设施工程建设适用标准及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民爆器材库房工程建设的现行国家标准是:《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
   《爆破安全规程》(HGB6722-86),《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GB15745-95)。
    考虑到上述三个标准的制订时间、发布单位、要求对象、安全系数取值和适用范围有所不同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考虑到流通企业库房的历史与现状,在民爆器材专项安全整治及民爆器材经营企业凭照发放考核工作中,流通企业现有库房只要符合上述三个标准之一的,即为合格。
    二、流通企业现有库房不符合以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特别是外部安全距离、建筑结构、电气照明、防雷接地、消防设施等重要指标不能达到以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安全问题严重的必须先停用,待改造验收合格后,才可恢复使用;已经无法改造的,必须停用。
    三、自200l年6月1日起,民爆器材流通企业新建、扩建、改造库房,应执行《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并按照规定由具有民爆器材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经地方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附件:关于民用爆破器材流通企业仓库设施工程建设适用标准问题的专家组意
 
国防科工委  
2001年06月05日  
   
   
关于民用爆破器材流通企业仓库设施工程建设适用标准问题的专家组意见(附 件)  
   
    一、目前,涉及民爆产品仓库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主要有三个,即:GB5008-98《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简称“规范”),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修订征求意见二稿(简称“规程”), GB15745-95《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简称“标准”)。其中“规范”中的仓库适用于工厂内生产区与总仓库区;“规程”适用于爆破工程相关的自用仓库;“标准”则适用于乡镇个体矿山、煤窑和采石场等使用单位集中管理的仓库,且该“标准”限定单库炸药存药量小于3t。
    二、从三个国标看,在下述六点上要求是一致的,即:
    1.仓库危险等级和危险品同库存放规定;
    2.仓库内存放规定要求; 
    3.仓库的单库存药量限定(“标准”则限定为3t);
    4.库房的建筑结构要求;
    5.电气、照明、防雷接地要求; 
    6.仓库采用洞库时的规定。
    但是,由于三个国标制订的年代不同,主管部门发布单位不同,要求的对象不同,安全系数取值和适用范围也不同,对仓库周围环境外部安全距离、内部安全距离及消防用水储量要求则有着一定的出入。
    尽管针对流通企业仓库的储运品种杂、营销运作繁重、接待人多面广等特点,还未形成工程建设专用标准,但实践中确有流通企业仓库分别执行三个国标的现实。
    三、考虑到历史上的种种原因,建议区别情况解决流通企业仓库问题。
    1.对现有仓库符合上述三个国标之一要求的,可予保留。
    2.对现有仓库尚有不符合上述国标的项目(如内外安全距离、建筑结构、电气照明、防雷接地、消防设施等)则应按“规范”要求限期整改。
    3.对现有仓库确无法改造的应予停用。
    4.今后凡新建、扩建、改造的仓库工程应执行“规范”,并由具有民爆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
    5.国家应尽快出台与“规范”相衔接的《流通企业仓库工程建设安全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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