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安防行业网
当前位置:江西安防 >> 找资讯 >> 政策法规 >> 综合 >> 民用机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民用机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  | 作者: anfang | 时间:2006-07-06
在Goolge中搜索此信息:

第一条根据一九八八年十月三日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份,下同)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停车场的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停车场系机场内候机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附近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放场所。
第三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机场规划和保障机场内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规划设计应遵守公安部、建设部一九八八年十月三日制定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机场内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基建机场管理部门和民航机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必须经基建机场管理部门和民航机场公安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机场候机楼、宾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必须修建或增建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棚)。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否则不予批准施工。
本规定所指的大型公共建筑已竣工使用而未按标准配建停车场的,应补建或扩建停车场地。
第五条民航机场公安部门应当协同基建机场管理部门制定停车场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实施监督。
第六条机场候机楼、宾馆停车场实行合理的收费制度。由民航机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统一管理。
第七条车辆流量较大的候机楼停车场,要组织人员负责维护秩序,按顺序派车。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应在停车场的指定位置依次停放。
第八条凡到民用机场承揽客运业务的出租汽车,必须申请民航机场公安部门制发的机场客运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在机场运营。
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在机场运营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治安、交通法规及机场有关规章制度;
(二)必须持有机场客运许可证件,无许可证者不得进入机场运营;
(三)车辆应在指定的位置依次停放,依先后秩序接待乘客,严禁任意停放车辆,或私揽业务,强拉乘客;
(四)热情服务,礼貌待客,严禁欺骗、敲诈乘客;
(五)严禁出租汽车运载赃物、违禁物品和进行流氓、赌博、倒卖外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者,民航公安部门和基建机场管理部门予以制止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机场客运许可证的处罚。
属于违反机场治安管理和交通违章的行为由民航机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者,有关部门应当制止、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字体【 关闭 打印
上一条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2006-07-06)

下一条   关于建立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企业资质评定制度的批复  (2006-07-06)

相关资讯

1、↑以上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或来源采集,该企业负责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jxaf.org只是从自身角度尽量准确无误地去采集信息,但并不负责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jxaf.org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3、上述页面内容禁止以各种形式被全部或部分复制使用,jxaf.org保留全部或部分删除上述报告的权利;
往日新闻回顾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  
· 消防监督条例  
· 社会公共安全产品  
· 关于发布《IC卡  
· 集成电路卡注册管  
· 关于清理整顿集成  
· 关于做好建设系统  
· 关于建设事业IC  
· 关于建设事业IC  
·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  
·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 关于审理房地产管  
·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  
· 建设部关于发布《  
· 建筑安装工程总分  
·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 工程设计招标投标  


2006-07-06其他资讯

 首页 - 关于本站 - 友情链接 - 法律声明 - 站点导航 - 意见反馈 - 联系我们

江西安防-南昌易拓普咨询有限公司 © 2000-2009 版权所有 
合作加盟(渠道部)服务热线:0791-8202813  江西安防QQ群:9061007
MSN: E-MAIL:添加客服MSN即时服务
合作站点: 监控器材公司 | 网站建设公司 粤ICP备051288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