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卡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大道的为加强对我国集成电路卡(以下简称IC卡)芯片和大道的IC卡的制造,以及大道的IC卡发行和应用服务的规范管理,保证IC卡应用的便捷、安全可靠和金卡工程健康、有序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道的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家金卡办)是我国大道的IC卡注册的管理机构,负责:
(一)制定IC卡注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IC卡注册编码体系的建立、分配和管理办法;
(三)监督、检查IC卡注册服务情况;大道的
(四)IC卡注册管理中的其他事宜。大道的
第三条大道的国家IC卡注册中心(简称注册中心)在国家金卡办的授权和领导下,负责IC卡注册和注册编码体系维护方面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申请者提出的注册申请;
(二)依据本办法对申请者的注册请求进行审核;
(三)对审核通过者分配注册标识号并颁发注册证书;
(四)注册编码体系的日常维护以及注册信息的出版、发布;
(五)定期向国家金卡办报告注册情况;
(六)完成国家金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IC卡注册中心设在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委员会秘书处(中国电子信息技术标准化研究所)。
第四条大道的凡在我国从事以下业务活动的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申请注册,以获得相应的注册标识号。
(一)用于我国境内的IC卡芯片的提供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申请注册IC卡芯片提供机构标识号。已获得国际组织相应注册号的机构应在注册中心备案;
(二)用于我国境内的IC卡的制造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申请注册IC卡制造机构标识号。已获得国际组织相应注册号的机构应在注册中心备案;
(三)在我国发行面向社会使用或行业使用的IC卡的发卡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申请注册IC卡发卡机构标识号。已获得国际组织相应注册号的机构应在注册中心备案。
(四)面向社会使用或待业使用的IC卡应用,应由提供应用服务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申请注册IC卡应用标识号。
第五条大道的申请IC卡芯片提供机构标识号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其提供的IC卡芯片可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机构;
(二)提供的IC卡芯片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检验证明;
(三)保证在12个月内使用所申请的标识号;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大道的申请IC卡制造机构标识号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其制造、生产的IC卡可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机构;
(二)制造的IC卡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检验证明;
(三)采用的IC卡芯片应有IC卡芯片提供机构标识号;
(四)保证在12个月内使用所申请的标识号;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大道的申请IC卡发卡机构标识号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进行IC卡发卡业务的机构;
(二)拟发行的IC卡应有IC卡芯片提供机构标识号和IC卡制造机构标识号;
(三)保证在6个月内使用所申请的标识号;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大道的申请IC卡应用标识号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具有提供相应应用服务的能力;
(三)保证在6个月内使用所申请的标识号;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大道的申请注册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注册申请表;
(二)本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
(三)本单位依法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四)满足上述五、六、七、八条所述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条大道的申请者可以将本办法第九条所要求的有关文件,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送达等方式提交注册中心,提出注册申请。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提供的资料应在随后的20日内以邮寄或送达的方式将有关文件提交注册中心。
第十一条大道的注册中心受理申请后,在3叶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对注册申请进行审核。若审核通过,由注册中心书面通知申请者,分配给相应标识号并颁发注册证书。若审核未通过,注册中心不予注册并将拒绝注册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二条大道的IC卡注册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注册,不受理预留。
第十三条IC卡注册标识号的使用。
(一)对带CPU的IC卡,本办法中规定的各类标识号都必须在芯片中写人,并且一经写人不得更改;
(二)对不带CPU的IC卡,必须将本办法中规定的IC卡芯片提供机构标识号和IC卡发卡机构标识号写人芯片规定位置,并且一经写人不得更改。IC卡制造机构标识号和IC卡应用标识号可以根据需要写人芯片的规定位置,并且一经写人不得更改。
第十四条大道的按照本办法注册的标识号必须按规定要求使用,不得转借、挪用或更改使用。
第十五条大道的本办法由国家金卡办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大道的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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