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事业IC卡注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IC卡办)各副省级城市建委(IC办): 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金卡〖1998〗003号文)己经颁发实行。为加强对全国建设事业IC卡应用的管理工作,保证建设事业IC卡注册管理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地进行,经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于所有面向社会和或行业发行的IC卡,其发行机构必须在国家IC卡注册中心进行注册,批准注册后方可发卡。全国建设行业发卡机构申请注册时,须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IC卡应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部IC办)审核批准,并在《集成电路卡发卡机构注册申请表》“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一栏中分别审核盖章后,按《集成电路卡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申请注册。否则,国家IC卡注册中心将不予受理。 二、对于所有面向社会或行业使用的建设事业IC卡,其应用服务机构应按《集成电路卡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申请注册。 三、所有建设事业IC卡的发行和应用服务机构获得注册标识号后,必须在30天内向部IC办上报标识号使用计划,并随时报告标识号使用情况。 建设部IC卡应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注册管理办法>的通关》(国金卡〖1998〗00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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